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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介绍

    洞口县人民检察院顺利完成内设机构改革以及人员调整配备,共设置8个内设机构(6个检察业务部门,2个综合行政部门)。

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等工作。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

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文稿,处理检察信息。

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联络工作。

负责新闻宣传工作。

负责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综合事务保障等工作。

负责检察技术、信息网络等安全等工作。

 

政治部(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思想政治、组织人事和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

负责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警务事项和警用装备管理等工作。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一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洞口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除第二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及对相关案件补充侦查。

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工作。

第二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洞口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洞口县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洞口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及对案件补充侦查。

第三检察部

负责对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洞口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洞口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第四检察部

负责办理向洞口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提请抗诉。

承办对洞口县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列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执行支持起诉工作。

开展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第五检察部

负贵对法律规定由洞口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论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

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洞口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第六检察部

负责受理向洞口县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

承办洞口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负责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相关工作。

承担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 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

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

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 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

组织开展人民监督员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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