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文件(30)
洞口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3年2月28日在洞口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学礼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2年工作回顾
2022年,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县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及省委市委县委、上级检察机关工作部署,紧紧围绕“三区一中心”战略定位履职尽责,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洞口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一年来,县检察院办理各类案件1267件,有10个集体18人获县市级以上表彰。
一、以“政治引领”服务大局,彰显检察担当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永葆忠诚本色。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司法办案中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把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折不扣落到检察工作全过程各环节。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向市检察院党组、县委及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32次。
着力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五好园区”建设,强化涉企犯罪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合同诈骗、串通投标等各类侵犯企业的犯罪,依法批捕6人,起诉5人,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平安稳定生产环境,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审慎办理涉企刑事案件,对涉嫌犯罪的企业法人,审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善于运用非羁押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对民营企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做到既依法办案,又保障企业生存发展、引导合法合规经营。通过法制宣讲、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送法入企”活动,先后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咨询29次,帮助企业解决涉法涉诉、劳资纠纷等实际问题35个,让民营企业学会利用法律武器防范风险、堵塞漏洞,引导民营企业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法治思维。
精准服务乡村振兴。
扎实做好驻村帮扶、结对帮扶等工作,积极协助联点村做好防返贫动态监测和精准帮扶工作,开展常态化防返贫监测工作,协助县职能部门实施我院所驻岩龙村因冰雪灾害导致自来水管冻裂的修复工程。在全县社会治理六项重点工作年度评比中,岩龙村列全县第18名。对罗溪瑶族乡白椒、宝瑶、大麻溪三个传统村落内新旧房屋插花混建、传统民居年久失修、消防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将传统村落的修复、保护、发展融入到乡村振兴战略、美丽乡村建设中。
协力推进清廉洞口建设。立足检察职能,严惩职务犯罪、强化犯罪预防和法律监督多管齐下,打造“清廉机关”、树清廉家风,积极推动落实“清廉洞口”建设。规范监检衔接,促进配合有力、制约有效,在反腐败斗争中履职尽责。受理监委移送审查起诉职务犯罪6件6人,起诉8件10人(含上年度未结案件)。以零容忍态度惩治执法司法腐败,核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12件。
二、以“精细精准”深耕四大检察,践行检察使命
聚焦平安建设,做优刑事检察。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依法批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86件252人,依法起诉617件813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对涉黑恶犯罪决定起诉36人(目前已判决5人),护航经济健康发展。办理的舒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案件,首要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全力打好禁毒人民战争,起诉毒品犯罪41件45人。开展脱管漏管、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多项专项检查,纠正脱管漏管10人,监督收押收监6人。全面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不批准逮捕41人,决定不起诉210人。坚守客观公正立场,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3件、撤案9件、纠正漏捕漏诉28人。
聚焦公平正义,做强民事检察。主动回应人民群众需求,将矛盾化解贯穿检察办案全过程,受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29件,监督民事审判违法75件,发出2份类案检察建议书,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91件。根据市人大安排,对洞口县人民法院2017年以来调解结案的899件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评查。依法为弱势群体遮风挡雨,积极帮助农民工追讨欠薪,支持农民工起诉案件6件,帮助农民工追回工资20万余元。
聚焦法治建设,做实行政检察。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双重监督作用,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办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28件,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书28份,办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22件,发出4份检察建议书,采纳率100%。办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案件6件,促进依法行政,推动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聚焦公共利益,深化公益诉讼检察。坚持双赢多赢共赢,努力当好公共利益代表。2022年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71件,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通过办案督促恢复被污染破坏的林地50余亩,追偿修复生态、治理环境费用5万余元,增殖放流投放各类鱼苗5万余尾,督促保护国有财产13万余元,督促保护传统村落3处,取缔不符合供水条件取水口1处,督促1家民办幼儿园停园整顿。我院办理的尹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2022年度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千案展示’案例”。
三、以“能动检察”传递为民情怀,实现司法为民
用心用情回应群众期盼。将心比心落实 “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完善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站式检察服务,办理群众来信来访28件,做实7日内程序性回复和3个月内办理结果答复,实现程序回复和实体回复“两个100%”。坚持院领导带头办理疑难复杂信访案件,坚持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化解信访矛盾纠纷。
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救助“雪中送炭”功能,对因案致贫或返贫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应救助尽救助”,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6件,发放司法救助金8万元。建立与刑检等业务部门救助线索移送通道,通过内部联动,扩大司法救助案件来源,为弱势困难群众办实事。
精心呵护未成年人成长。开展“利剑护蕾”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从严从快从重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形成震慑力。依法批捕性侵未成年人犯罪37人,提起公诉56人,监督立案2件,提请抗诉2件。坚持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于办案始终,对14名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让“迷途孩子”重返正道。持续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与县教育局、县公安局等部门联合,出台《洞口县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联席会议及协商机制》、《洞口县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工作人员从业查询制度意见》,共完成15393名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从业人员犯罪记录查询。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依托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送法进校园,致力打造法治教育精品课程,开展法治进校园12次,受教育师生达6000余人次,进一步增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观念。
四、以“严管厚爱”锻造过硬铁军,落实管党治检责任
坚持政治建检。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通过党组中心组学习、每月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和党小组会议,不断加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教育引导干警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做到对党忠诚,不断树牢干警“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年开展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18次,检察长进党校讲党课1次,组织全院集体政治学习21次。
全面从严治检。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规范对政法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相关法律职业的管理,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深入学习领会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精神要义,持续深化正风肃纪,开展杜绝违规收受红包礼金专项清查。抓实“三个规定”,筑牢防范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制度“堤坝”,共记录报告过问了解案件等重大事项107件次。
突出素能强检。全面发挥“关键少数”领学促学作用,按照院领导带头参与、业务骨干与年轻干警主讲原则,聚焦检察工作新理念,精心谋划授课选题,开展青年讲堂12期,内容涉及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日常监管、未成年人检察、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运用、涉检信访、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司法实务等各个方面,在干警短板弱项上浇灌施肥,着力提升干警“敢说、能写、善干”的核心素能。2022年,洞口检察院青年人才培养荣获全省第一批基层检察院典型事例。
五、以“各方监督”规范检察权运行,提升检察质效
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坚持把每年向人大报告工作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大考,认真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和审议意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依靠人大监督破解检察发展难题。积极配合人大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主动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检察工作开展的情况。
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坚持向县政协和社会各界通报检察工作情况,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公开听证、参加检察开放日、法律文书的宣告送达、视察检察工作等活动110人次,让人民群众对司法办案的全过程和最终结果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深化检务公开,主动向社会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949条,接待律师阅卷105件次。通过“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宣传平台,对外推送检察工作资讯380条。
各位代表,2022年检察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县委坚强领导、县人大有力监督、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我代表县检察院全体检察人员,向各位代表、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
总结过去,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队伍建设还有短板,人才培养层次不够,缺乏专业性和复合型人才。二是工作整体推进不平衡,司法能动性有待加强。检察一体化优势未能充分发挥,对核心数据、案件质量评价指标理解不全面、认识不到位,导致推动工作缺乏系统性。三是存在一定程度的畏难情绪,部分检察工作还达不到“求极致”的要求,队伍活力有待进一步激发。对此,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紧盯不放,全力加以解决。
2023年工作打算
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这在历届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是第一次。这也是继党中央在百年历程中第一次专门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后,党中央再次赋予检察机关更重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2023年,洞口县人民检察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聚焦“洞口产业发展年”,立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履职,以实际成效为推动县委“三区一中心”的发展战略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坚持讲政治顾大局,以更优检察力量助力洞口经济发展
坚持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决定》明确的“九个深刻领会”和“七个聚焦”要求,立足检察职能,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来,紧紧围绕县委“三区一中心”战略部署,积极服务“五好园区”建设,以更优质的法律服务,促进优化洞口法治化营商环境,努力在打造“三区一中心”发展新格局中履职尽责,让检察业务工作更深体现政治要求,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的决策部署在检察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进一步打造让人民满意的检察机关。
二、坚持人民至上原则,以更实举措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牢记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官的“人民”定位,永远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以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守为民司法的初心,高标准打造“一站式”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不断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持续推进对未成年人的综合司法保护和教育工作,坚定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以“求极致”的精神办理好群众身边的每一件“小案”,把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要求落到实处,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三、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以更新检察理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围绕党的二十大有关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部署要求,加快更新司法理念,狠抓办案质效和指标数据提升,持续推进检察大数据深度应用,切实推动“四大检察”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全面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牢固树立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坚决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精心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主动接受民主监督、履职制约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履行。
四、坚持从严治党治检,以更强责任担当推进检察队伍建设
持之以恒从严治检,落实“严管就是厚爱”理念,持续深化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常抓不懈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检察职业道德教育长效机制,筑牢干警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思想防线。同时,以多种形式加强学习培训,通过多种途径强化检察实践,不断提升干警专业素能,努力建设一支“五个过硬”的检察队伍,为推动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洞口、法治洞口提供坚强有力的队伍保障。
各位代表,沧海横流显砥柱,万山磅礴看主峰,新起点开启新征程,新时代需要新作为。在新的赶考之路上,洞口检察将始终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的决议决定,恪守检察职责、勇毅前行,以“检察之为”回答“时代之问”,奋力谱写新时代新征程洞口检察事业新篇章,为新时代洞口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贡献更优更强的检察力量!
附件1
有关用语说明
2、“利剑护蕾”专项行动: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15日,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的推动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综合治理工作的专项行动。
3、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4、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指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者不予认定教师资格,有效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发生。
5、附条件不起诉: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6、“三个规定”: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上三个文件统称为“三个规定”。
7、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指通过不同检察履职手段使行政争议得到彻底、有效、妥善解决。实体上主要体现为通过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和促成和解、公开听证、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方式,使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得到实质性的处理。程序上主要体现为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或终结审查后,当事人不再申请启动新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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